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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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申请书

住所: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室;

法定代表人:廖*和,职务:经理(高级电气工程师),电话:132 **** 5533。

被申请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岩,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综执不受字〔2024)第28号 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综执不受字〔2024)第28号 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2、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依法追偿垫付的8年前支付的农民工1351964.08元工资及8年利息。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亚陇公司)根据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春节前集中接访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关事项的公告于2023年1月6日到海南省信访局二楼207接访室反映本案欠薪问题,2023年1月10日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监察应急行政执法大队(简称:文昌执法大队)递交材料配合调查。2023年1月12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文昌执法局)作出,经查实,你单位所反映的诉求事项已通过文昌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2019)琼9005民初400号、(2021)琼9005民初271号,我单位不予受理的文综执不受字〔2023〕第1号 不予受理投诉告知书(证据:001页)。文昌执法局、文昌执法大队的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歪曲事实,篡改笔录内容的含义和滥用法律法规条款,包庇恶意欠薪及“伪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诈骗亚陇公司232万余元(不含索赔损失)、串通招投标5021.99万元”的重大刑事犯罪团伙(证据:002-004页)

二、亚陇公司不服文昌执法局作出的“文综执不受字〔2023〕第1号 不予受理投诉告知书”告知事项,于是,依法向市省二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维权,2023年2月13日亚陇公司依据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的要求,到文昌执法大队配合调查并递交“2016年垫付93名农民工1350964.08元工资共计5册证据资料”(证据:005页)。事后文昌执法局还是以相同理由为由不予受理亚陇公司追偿垫付的农民工1350964.08元工资及8年利息并且拒绝作出新的不予受理文书。亚陇公司于是多次向文昌执法局执法监督室举报文昌执法大队人员充当恶意欠薪企业“保护伞”行为,文昌执法局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文综执复字〔2023〕31号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证据:006-007页)、2023年6月15日作出了“文综执复字〔2023〕42号 关于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证据:008-010页)

三、在2023年海南省委巡视文昌期间,亚陇公司2023年7月依法向省委第二巡视组举报:王*太(文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陈*宇(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张*岩(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原文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明(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监察应急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陈*明(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监察应急行动执法大队队长)等人团伙式腐败,充当央企“绿发集团”控股企业欠薪赖账135万元(不含索赔损失)“保护伞”(证据:011-013页)。后该举报材料却被违规批转到文昌执法局被举报人张*岩、李*明、陈*明自己查处举报内容事项。自己查处自己筒直是腐败笑话、荒唐笑话,可事实是文昌执法局张*岩局长、李*明大队长、陈*明队长等为逃避责任,不但包庇自己、还明目张胆地包庇王*太副市长、陈*宇副局长等人,于是被举报人之间相互串通,继续乱作为,被举报人张*岩局长2023年12月25日签发“文综执复字〔2023〕130号 关于廖*和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证据:014-016页)、2023年12月13日作出“关于对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答复”(证据:017-019页)。文昌执法局在“文综执复字〔2023〕130号”文书中将举报人由企业法人“亚陇公司”篡改为自然人“廖*和”,并且在该意见书中篡改原“调查询问笔录”中的笔录内容含义,将全部工人工资未付清(绩效工资未付)篡改为全部工人工资已付清,将亚陇公司自2016年5月至今垫付1351964.08元农民工工资拒不认定已涉嫌隐匿证据(证据:005页)。文昌执法局将该意见书的举报人由企业法人“亚陇公司”篡改为自然人“廖*和”导致亚陇公司至今未收到省委第二巡视组批转查处结果,在本案中,将本案的被举报人移交给被举报人查处自己,程序明显严重违法,亚陇公司现已经查明省委巡视组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省纪委信访室,亚陇公司已起动追根溯源程序以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维权中,文昌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乘人不备将“所有工人的基本工资我已经付清了”篡改为“所有工人的工资我已经付清了”,删除了“基本”二字(证据:020-022页中的022页第第四行,详见2023年9月20日询问笔录),该项内容明显与前述内容不一致,前后矛盾;并且与2023年1月10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五行记录“只有21万元是人工费”,第七行记录“我公司报审的总产值是4430490.36元,••••••(证据:004页)”不符合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

四、由于亚陇公司2023年7月依法向省委第二巡视组的举报没有被重视,于是,亚陇公司2023年9月20日通过邮政EMS专递向海南省委书记冯*递交“追偿中国绿发控股亿隆公司欠薪赖账135万元农民工工资超7年的申请书”(证据:023页),该举报材料被批转到文昌执法局处理,亚陇公司数次追踪案情,于是,文昌执法局的人员故技重施于2024年4月2日作出“关于对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反映事项的答复”(证据:024-026页)

五、在历经数次维权之后的无奈之下将文昌执法局行政起诉到法院(2023)琼9005行初121号,并且申请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列为共同被告,2024年的春节除夕夜为了社会和谐、安慰工人情绪、预防讨薪恶性事件发生,亚陇公司垫付1000元农民工工资(证据:027页)。2024年4月9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9005行初121号行政判决,判决文昌执法局败诉(证据:028-047页)

六、文昌执法局在(2023)琼9005行初121号行政判决败诉后继续不作为、乱作为,2024年4月28日作出了“文综执不受字〔2024)第28号 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证据:048-049页)。至今,文昌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等不予受理亚陇公司追偿垫付农民工1351964.08元工资及8年利息。在后续维权中,亚陇公司发现文昌执法局在(2023)琼9005行初121号行政判决败诉案件中向法院提供的“2023年10月13日询问笔录”书证的每页没有被询问人“刘*”的按“手印”、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业规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以及在该内容上加按被询问人“手印”】均没有,亚陇公司已于2024年5月25日与被询问人“刘*”进行确认“刘*”的签字系伪造,属于伪造证据欺诈亚陇公司及法院法官,情节严重,其性质已构成刑事犯罪(证据:054-056页)。文昌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违反了以下法规:

1、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国务院令 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文昌执法局执法人员已涉嫌伪造证据向法院作伪证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及本案的关联案件工程款部分(2020)琼96民终417号、(2021)琼96民终3379号案件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纠错程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提交了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于是,在2024年5月15日裁定(2020)琼96民终417号、(2021)琼96民终3379号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作出(2024)琼96民监1号、(2024)琼9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050-053页)。因此,原审作出的(2019)琼9005民初400号、(2021)琼90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不具备任何效力。

八、本案中亚陇公司系劳务分包实际施工单位,完成任务产值应收工程款4430490.36元,专业承包商海南唯视雅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至2024年5月25日止共支付亚陇公司的工人工资为21万元。劳务分包施工单位主要收入来源为人工费用众所周知,很明显21万元远远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也是众所周知。本案明显存在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因此,开发商及专业承包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九、文昌执法局人员还涉嫌对本案“伪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串通招投标”均案涉5021.99万元的重大犯罪线索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充当《保护伞》行为,存在重大包庇嫌疑,系追偿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根源,严重侵害亚陇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事实依据,依据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条:

1、国务院令 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21〕56号 第(八)、(九)、(十)、(十一)项。

3、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零欠薪市县”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琼治欠发〔2021〕15号 第(一)、(二)、(三)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第(三)、(八)、(九)、(十二)、(十三)项。

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 琼府办〔2016〕238号 第(五)、(六)、(十)、(十三)、(十八)项。

6、国务院令 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八条第(一)项及其最后一项、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

8、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十八条。

9、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0、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指导办法》《海南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指导办法》的通知 琼执联办〔2022〕5号《海南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指导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四条。

1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琼府办〔2022〕52号《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13、国务院令 第73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亚陇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特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依法纠正本案错误行为,请给予准许。

备注:证据附件1份共计56页。

此致

文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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