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濮阳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建文同志辞去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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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李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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