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有“声”|严明党的“六项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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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有“声”|严明党的“六项纪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党纪学习教育要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入脑入心。深入学习贯彻《条例》,聚焦“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一起关注本期的宣讲家网理论精选。


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而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摘编自人民日报,《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


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强烈的组织观念是党员干部走稳走好从政之路的必备素质和政治要求。每名党员干部都要强化组织观念,把组织纪律看成是“带电的高压线”,坚决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碰。分析那些触犯党的纪律的案例,不难发现,大多数人栽跟头都是由淡漠组织观念、放松组织纪律开始的。党员干部要以此为戒、警钟长鸣,自觉增强党的意识,强化组织观念,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时刻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干事创业才能不偏方向。

(摘编自解放军报,《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洁纪律贯穿于党组织和党员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和党员的用权行为关联密切,如果不清楚廉洁纪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没有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就有可能“无知者无畏”,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只有学纪、知纪、明纪,才能更好地守纪。广大党员应以《条例》学习为重点,自觉加强对廉洁纪律的学习,将党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掌握《条例》主旨要义和关于廉洁纪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使职权的纪律标尺。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规违纪。

(摘编自解放军报,《坚守清正廉洁的纪律底线》)


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会在遵守群众纪律方面出现行为偏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群众纪律了解不够,不知道哪些“必须为”、哪些“不能为”。因此,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条例》中关于群众纪律的相关规定,逐章逐条学,切实学懂弄清群众纪律的具体内涵;还要坚持学用结合,联系实际学习,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明确自己联系群众、开展工作时的言行边界,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摘编自解放军报,《群众利益无小事 群众纪律刻心上》)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担当尽责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就是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情形的处分。这表明,判断一名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其在工作中是否真负责、真担当。《条例》增写了对“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避责行为的处分,旨在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意识,直面工作中的矛盾问题、风险挑战,积极主动作为,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地生根。

(摘编自解放军报,《把工作纪律贯穿干事创业始终》)


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

生活纪律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员干部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二是党员干部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三是党员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四是党员干部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五是党员干部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丨严明生活纪律 锤炼道德品行》)


来源: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编:张弛

校对:王梓辰

审核:张凌洁

监审:刘斌

标签: 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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