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条——理解与实务——公平原则

杂谈 130 0

条文: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六条——理解与实务——公平原则


重点:

1、“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形;

2、“合理”的定义。


案例:

案 号:(2022)沪02民终950号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疫情期间2个月的房租44,376.70元。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应对此次疫情,上海市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一级响应机制,于2020年3月24日调整为二级响应。在疫情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后果有失公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律所)的经营业态、双方所受疫情实际影响等因素,酌情减免原告租金10,000元。


案 号:(2021)沪民终1265号

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案《船员上船服务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船员上船或出境之日起至下船或入境之日止为6+/-1个月。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上船,2021年3月19日原告应船东要求通知被告离船。至被告2021年3月20日下船时止,合同履行了3个月加28天,并未达到约定的最低合同期限5个月,属于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前解除与黄某的劳务合同存在充分合理事由。案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明,被告与原告关于提前解除合同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协商,原告工作人员针对被告提出结清的提议,经上报公司,最终公司予以同意,前提是被告进行顺利交接。之后,被告列出了未付工资和损失(补偿)另加人民币6千元隔离费的清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据此向黄某支付人民币15万元。现原告主张当时迫于无奈支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该金额扣除应付工资外存在多余,被告还应退还7,389.50美元。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合理正当事由提前解除与被告的船员劳务合同,被告就其下船提出的人民币15万元金额中即含有补偿,原告当时未提异议并通过转账支付人民币15万元给被告。综合考虑本案预期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收入水平、解约后因新冠肺炎疫情隔离期间等因素,以5,951.34美元作为原告提前解除与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的补偿,亦属合理。本院认为,综合原告与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流行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案双方就提前解除合同和结算金额达成的一致,亦符合公平原则。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退还不予支持。


案 号:(2022)沪02民终2966号

原告要求合同解除后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签约金,该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原告基于合同约定并结合其陈述的各项损失向被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经纪协议》涉及网络直播行业,原告作为互联网企业,流量是其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被告作为主播是决定原告经营的直播平台流量的核心资源。被告签订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直播,必然造成原告在带宽、主播上先期投入的大量成本在合作期间内无法转化为流量,因此导致直播平台的虚拟道具收益、广告收益及预期利益的损失。从立足于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与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出发,原告、被告在《经纪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也影响直播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鉴于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并未进行直播,所产生的收益无法量化,原告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有违合理,从建立稳定、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行业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出发,对于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应适当予以调整。结合合同的履行、被告违约的情况、原告本案中能够量化的损失、原告对约定赔偿金作出的减让、原告平台的现状等予以考虑,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对于本案违约赔偿金,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


案 号:(2022)沪0109民初3181号

系争房屋权利人为原告父亲、原告,被告1与被告2的女儿系原告之妻。

另查明,原告2022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1与被告2的女儿离婚,该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两被告系姻亲,根据原告自述,两被告2016年起居住系争房屋,显然是双方基于方便照顾原告与被告的女儿的考量而达成的共识,现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被告对此亦表示同意,可予准许。关于房屋使用费一项,基于前述,被告与原告之间并非房屋租赁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缺乏依据,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以微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一周内搬出系争房屋,考虑到被告收到通知后搬离系争房屋的合理准备时间,房屋使用费可从2021年12月13日起算。


案 号:(2021)沪0115民初105104号

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 号:(2022)沪0107民初985号

原、被告为兄妹关系。案外人系原、被告妹妹。2020年5月9日,被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解决其与案外人等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委托律师代理,被告向乙方支付律师费3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万元,该所开具发票,显示购买方为被告。

整个诉讼过程也主要由本案的原告进行沟通、接洽,案件生效后,原、被告均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双方均享受了律师提供的服务。同时双方均确认,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被告妻子以及代理律师均参与了案件审理过程,案件生效后原、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材料,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双方均收到了全部执行款项。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虽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形式上被告一人提起诉讼,并签订了《聘请律师服务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均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也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到全部执行款项。原、被告在该案中实际均享受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亦实际获益,故在实质上属于共同委托代理律师接受服务,则根据公平原则,律师费亦应由双方各半承担。现原告已支付全部律师费30,000元,根据各半承担原则,被告应支付原告代其垫付的15,000元。


案 号:(2022)沪0114民初4878号

原、被告所签订的上海汽车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因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被告将车辆取回,故双方的汽车租赁关系已经解除。虽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曾约定如逾期付款,被告有权收回车辆并扣除车辆押金、剩余租金,但该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原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受到损失。故双方租赁关系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多付的租金1,800元。而对于租车押金5,000元,因原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该行为违反契约精神、不值得提倡,故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回租车押金2,500元。


案 号:(2022)沪0114民初1641号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于贷款发放后3日内交房。现双方协商原告提前将房屋交付,预估贷款发放时间一个半月,此种情况下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补偿7,000元。后非因双方自身主观原因实际贷款发放延迟,中介公司给予原告2个月租金11,600元补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贷款延迟发放期间的租金,被告则认为中介公司已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无实际损失。本院认为,根据贷款实际发放时间,原告实际提前交房5个月,被告获得相应使用利益。原告主张中介公司支付补偿的原因还有工作失误导致租客提前搬走等,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原告所述其与中介公司书面协议内容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因放款延迟提前交房,自被告和中介处合计获得三个半月租金补偿,根据公平原则,被告还应另行补偿原告一个半月租金损失,根据双方原协商标准,本院酌定金额为7,000元。

标签: 公平原则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