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知网】公园设计规范 GB 511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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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知网】公园设计规范 GB 51192-2016

1 总则

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园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2.0.3 绿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0.5 水体 water area

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2.0.6 公园游憩绿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2.0.8 竖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2.0.9 郁闭度 crown density

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角度的大小与土壤的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

3.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3.1.2 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3.1.3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3.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3.1.5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3.1.6 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质条件而确定。


3.1.7 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和相应场地、设施的设置,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

3.2 公园的内容

3.2.1 公园设计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m2。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m2,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m2;

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m2,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m2;

3 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


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3.2.5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

表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

注:如有“其他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


3.3.2 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公园用地比例(%)

续表3.3.2

注:“-”表示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


3.3.3 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没有地被植物覆盖的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3 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5 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

6 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


3.3.4 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厕所。

3.3.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3.3.6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 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

3.4 容量计算

3.4.1 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规模、数量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4.2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公园游人容量 (人);

A 1--公园陆地面积 (m2);

A m1--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 (m2/人);

C 1--公园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人)。


3.4.3 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3规定的数值。

表3.4.3 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m2/人)

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3.4.4 公园有开展游憩活动的水域时,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m2/人~250m2/人进行计算。

3.5 设施的设置

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

续表3.5.1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3.5.2 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筑。


3.5.3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

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5.4 休息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

2 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箱的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


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

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的标准停车位。


3.5.7 公园内的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


3.5.8 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园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确定标识的类型和数量;

2 在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3 在公园内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置道路导向标志;如公园内道路长距离无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设置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50m;

4 在公园主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宜设置位置标志;

5 景点附近可设科普或文化内容解说信息板;

6 在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7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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